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行为有哪些?
非法吸收"存款详细行动有哪些?
实施下列行动之一,并相符非法集资“四性”特性要求的,以非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论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不具有房产贩卖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贩卖为主要目标,以返本贩卖、售后包租、商定回购、贩卖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让渡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莳植(养殖)、租莳植(养殖)、结合莳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贩卖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贩卖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标,以商品回购、存放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刊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伪让渡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召募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贩卖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冒充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收集假贷、投资入股、虚拟币生意业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贩卖‘老年产物’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应用平易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动。
【司法索引】《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利用司法多少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