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离职就要扣工资,怎么办。|劳动法江湖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李某入职无锡某物流公司从事派送员事情。入职后,李某在业务点站长的支配下,与物流公司签署书面劳动条约,商定条约刻日为3年,劳动待遇经由过程登录物流公司网站查询确认。李某称,入职时站长明白见告其每月保底人为7000元。2023年8月至9月,李某均正常出勤事情,10月1日李某从物流公司处去职。物流公司9月20日向李某发放8月人为7000元,10月20日向李某发放9月人为4000元。李某以为物流公司发放的9月人为存在3000元差额,故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付出差额。
【裁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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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以为,物流公司确切存在保底人为轨制,且与李某8月人为互相印证。物流公司辩称人为核算时已去职的员工不该享受保底人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无法阐明李某9月人为组成及核算方式,公司答允担举证不克不及的司法效果,故裁决物流公司向李某付出9月人为差额3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条约法第三十条划定,用人单元该当依照劳动条约商定和国度划定,向劳动者实时足额付出劳动待遇。若用人单元存在克扣人为等劳动待遇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平易近法院申请付出令。同时,劳动者在入职时该当与用人单元明白人为数额与组成,如人为是否包括绩效人为、奖金或者加班人为,还需明白人为的付出尺度等内容,经由过程事先协商杀青同等,避免过后产生纠纷。
摘自2023年度无锡地域劳动听事争议十年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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