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莆田一男子在社区矫正期间见义勇为获准减刑
4月16日上午,莆田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缓刑罪犯郭某在社区矫正时代因重年夜建功,科罚执行机关提请弛刑的案件。经合议庭评断后当庭宣判,减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磨练期响应缩减为二年。在案件庭审进程中,约请市人年夜代表,并组织三十余名社区矫君子员旁听。
微信"号“莆田中院”图

该案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社区矫处死》施行以来,福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工具在社区矫正时代因重年夜建功表示的弛刑案件。
2022年10月,郭某因犯粉饰、遮盖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平易近币三千元。郭某在缓刑时代,依法在莆田市秀屿区法律局平海法律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7月16日,一名须眉在秀屿区平海镇嵌头村落黄金沙岸海边游泳时,正值涨潮,被海水吸扯无力游回岸上,随时可能溺亡,环境十分危机。郭某见状,掉臂性命危险前去施救,胜利将遇险须眉营救上岸。11月14日,郭某被莆田市无所畏惧职员奖励和掩护事情委员会评为“莆田市无所畏惧先进小我”。
莆田市社区矫正治理局以为此举属于重年夜建功表示,相符法定弛刑前提,遂向莆田中院提出弛刑建议。
开庭进程中,执行机关莆田市社区矫正治理局提供了郭某具有社区矫正时代表示环境、无所畏惧认定以及建功授奖的相关资料,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质证。法院还听取了执行机关、查察机关对本次弛刑的意见以及郭某所作的陈说。
莆田中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在社区矫正时代,严厉遵照社区矫正监视治理划定,屈服监管,确有悔改表示,其在社区矫正时代的重年夜建功表示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弛刑、假释案件审理法式的划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裁定减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磨练期响应缩减为二年。
这次庭审全程依照《福建省弛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庭审法式指引》开展,深刻贯彻落实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公安部、法律部结合订定的《关于增强弛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严厉把握弛刑的实体前提、规范办案法式,推动弛刑案件审讯事情在阳光下进行。
莆田中院表现,在本案中,郭某在社区矫正时代无所畏惧,掉臂小我安危救起遇险者,通报了社会正能量。法院对该犯弛刑,并组织其他社区矫君子员旁听,深化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激励和匆匆进社区矫正工具积极改革,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焦点代价观,实现了司法后果和社会后果的有机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