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不是职场万能保护伞
“三期”不是职场全能掩护伞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6日,唐某入职某公司,签署了刻日为五年的劳动条约。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5月15日时代,唐某一直休病假,实行了病假手续。2021年6月,唐某有身。2021年6月21日起,唐某一直休假,未实行告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2021年8月31日,公司以“唐某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今,持续旷工两个月,违背公司的规章轨制”为由向唐某发出《解除劳动条约关照书》。唐某承认自2021年6月26日起未实行告假手续,缘故原由是有身情绪不稳固,难以从事任何事情。是以,唐某以为公司应在其孕期予以照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条约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付出违法解除补偿金32000元。

【审理成果】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唐某多次无视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且自认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8月31日时代未到岗事情,亦未向公司实行告假手续。唐某持续旷工的行动,违背了公司的规章轨制,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条约,相符司法划定。故对唐某要求该公司付出违法解除劳动条约补偿金32000元的仲裁哀求,不予支撑。
【案情评析】
跟着二胎政策的周全摊开,“三期”(有身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产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正当权柄不受侵略,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女职工可以不遵照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本案中,唐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唐某虽主张,其因有身导致情绪不稳固,难以从事任何事情,但并未对此向公司实行告假手续,亦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实。唐某的上述行动已组成持续旷工,违背了公司的规章轨制,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条约,申请人再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条约的补偿金短缺根据。
实践中,有些处于“三期”中的职场女员工觉得自身必要受到特殊照料,但这些“照料”不是自我放松的理由,在事情中不克不及发生侥幸生理,做出一些不合规的行动。“三期”女职工如事情中因身材缘故原由不克不及顺应原岗亭劳动强度,应实时向公司提出,并依照划定实行告假手续、提交医疗证实,公司可综合斟酌女职工的身材等环境对其进行合理、正当的调岗。哪怕是处于“三期”内,其行动存在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轨制或司法划定的情形,用人单元仍可依法解除与其劳动条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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